偶尔会有出现交强险过期发生事故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有两个原因,一是车主太忙了忘记交强险缴纳的时间,二是车主因为某些原因故意不缴纳。
交强险与其他的车险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交强险的强制性,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所有的车主都必须缴纳交强险,假如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投保的交强险已过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过期。对此事故应该如何赔偿,南京车险索赔律师分析如下。
针对这个问题,通常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由车主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所有损失都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广州车险理赔律师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顺序,先赔偿交强险是明确的。
然后,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可自愿选择投保。如果交强险已过期,其风险应由侵权人承担。故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当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