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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偿

2017-11-15 17:33:51来源:网络阅读

 所谓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如果既是交通事故有属于工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呢?下面就由南京交通事故律师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所谓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如果既是交通事故有属于工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呢?下面就由南京交通事故律师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20096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开着摩托车与某公司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710日,丁某的母亲和儿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在事故中均有违法行为,按同等责任处理。据了解,这辆重型半挂车比较特殊,办了两个交强险,前面牵引车一个后面挂车一个,最高赔付限额是24.4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2万元,该公司赔偿107129元。两个月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丁某死亡认定为工伤。201022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丁某所在单位向丁某的母亲和儿子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097月起按月支付丁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月。

  丁某所在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在20103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丁某不构成工伤,即使构成工伤,他的死亡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丁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家属还能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获得工伤赔偿?

  律师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本人或近亲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发生重合时,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获得双重赔偿。

  本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构成工伤,丁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